托收结算方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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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收风险的防范 (1)深入调查进口人资信,然后确定是否可使用托收方式及应掌握的授信额度。 (2)代收行的选择要谨慎。 (3)及时把握出口商品在进口地的市场销售状况 (5)弄清进口国的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 * 案例 1、2009年4月,香港某公司委托当地A银行通过内地B银行向某进出口公司托收货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向某进出口公司(付款人)提示,要求其按托收金额USD205020.00付款。同年12月,付款人通知B银行,该公司已将USD165020.00直接汇给出票人,授权B银行将剩余的货款USD40000.00通过A银行付给出票人。付款人在支付了余款后,B银行遂将单据交给了付款人。  2009年5月,香港某公司(出票人)致函B银行称,这种做法严重伤害了该公司的正当权益,违背了国际惯例及《URC522》准则。 * 分析: 国际商会《URC522》第19条第6款规定:“跟单托收时,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指示特别授权时才被接受。然而,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有在全部款项收讫时才能把单据交予受票人”。本案例中,托收指示没有授权指示行(代收行)可部分付款交单,提示行也没有征得委托人的同意,而是根据付款人的授权执行部分付款交单,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 2、我国C公司与日本D公司签订一份工艺品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为30天承兑交单。而代收行收到的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代收行按托收指示向D公司提示付款时,D公司以合同为由要求代收行按30天承兑交单处理。 试问:(1)代收行应该如何处理? (2)假使D公司接受了即期付款交单这一条件付款提货后,发现单据所描述的货物与实际收到的货物不符,要求银行退款,代收行应如何处理? *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主要内容: 理解并掌握托收结算方式的定义、当事人及基本程序 掌握跟单托收的收款条件及业务程序 掌握托收的风险及其控制 * 第一节 托收结算方式概述 一、托收的概念 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者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2、托收行:即受委托人之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或称寄单银行。 3、代收行:即除托收行外,参与处理托收的任何银行,或称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 5、提示行:即向付款人办理提示的银行 6、需要时的代理行 * (一)委托人 1、委托人作为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1)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 (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 2、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指示要明确:包括付款人及其账户、交单方式、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银行费用负担、拒付处理。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不然因此发生的损失均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并且仍然应支付代理人的手续费及执行委托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 (二)托收行 托收行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基本职责是根据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办事。具体职责有: 1、审核客户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将托收委托书与委托人提供的单据一起寄给代收行。 *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比如代收行通知付款人拒付,托收行却没有立即通知委托人,结果因没有及时指示如何处理货物,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 * (三)代收行 代收行与托收行一样处于代理人地位,基本职责是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行事。具体职责有: 1、审查委托书与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在托收中交单即交货,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前绝不能将单据交出。 * 3、及时反馈托收的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代收行作为代理人原则上无权处理货物也没有义务处理货物,只有在付款人拒付时,根据委托人指示代为办理提货、存仓、保险等手续。 * 《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 (四)付款人 也就是进口商,其基本职责是履行贸易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得无故延迟或拒付。付款人有审查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 如有异议,必须有根据。提出拒付应及时,不能拖延,理由要充分,全部一次提清。 * 第二节 托收的分类及业务流程 一、光票托收 (Clean Collection) 仅凭金融票据而不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一般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款及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进口赔款等小额或从属费用。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金融单据 金融单据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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