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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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课件.ppt

一是允许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 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 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 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由于分包业务在建筑行业普遍 存在,处在分包链条最底层的企业,主要以清包工的形式承 揽工程,其成本费用支出基本是建筑工人的工资,可以抵扣 的进项税额很少。因此,为妥善解决清包工可能产生的税负 上升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业务,可以允许其选择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允许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 这里的甲供工程, 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 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可以预见,营改增后,甲 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会倾向于尽量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 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相应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 然减少,税负增加的概率较大。允许甲方采购材料的建筑工程选 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政策。一方面,多数建筑工程或 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 简易计税,基本可以确保建筑行业改革后税负稳定。另一方面, 对没有甲供材、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采购的工程,建筑企业抵扣 的大多是以17%税率计算的进项税,而销项税按照建筑服务 11% 税率计算,低征高扣,税负基本也不会增加。 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在建筑工程中,出 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 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 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 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 1000 万,甲方实际 支付 600 万,剩余 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 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 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 600 万,甲供材 400 万) 。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 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 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 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 际取得的工程款 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 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 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 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 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 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 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 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三是允许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 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老项目,简单来说就是营改增试点 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对老项目定 义的也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我们认为,试点后开工的建筑工程, 进项税额抵扣齐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正常纳税即可。而试点前 开工的建筑老项目,建筑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抵 扣进项税额。为避免其税负上升,允许建筑企业就建筑老项目选 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政策是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 的过渡性安排,随着时间的推进,待这些老项目全部完工后即可 自然终止。 (二)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预缴税款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 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支付的分包款)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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