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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实务案例集
《案例 1》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
求:(1)项目在21 个月内完成,(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无调价条
款。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 美元,工期24 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
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
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经审核发现投标
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 7730 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
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美元。(2)同意24 个
月工期。(3)坚持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1)如业主坚持固定
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 75000 美元。(2)既然为
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 7730 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
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
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 24 个月内完成。
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 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
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 美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
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
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案例分析:(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
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
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2)
对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
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
认可。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
认总价。(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
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
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
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
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可能本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
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
澄清和合同谈判。
问题和看法:
1、承包商的投标文件的解释权是否优先于中标通知书?之所以会有这
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各国对合同关系生效的规定不太一样。象有些国
家,规定是必须签合同了才算,而有些国家则是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开
始,而这对中标通知书还是按投标文件哪个更优先是有影响的。
需注意本案例中未提到合同一事,可见是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说明
两者发生合同关系了的。我国虽然也有要约在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的
规定(合同法第25 条),但我国口头合同是不受保护的,所以只能适
用合同法第32 条规定,以合同书的签字盖章为依据。另外如果上
述案例在我国,抛开合同书不论,就要约而说,业主发出要约邀请,
然后承包商响应了,并向业主发出要约。如果业主仅是按承包商的要
约内容做出承诺,没有任何问题,但业主的承诺中一旦对要约中的实
质性内容做出更改,这时其实已是业主向承包商提出了新要约,如果
承包商不反对,则视为同意了。(如果是法定招标的项目,以上程序不
适用)。但这是按我国合同法解释的,不知案例当地的合同法是如
何规定的,不得而知。但从本案例业主最终接受承包商条件来看,好
象是有很大的不同。不过国外承包商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直是
放在较前面的,我则常常为此解释顺序而苦恼,因为这里面牵涉的东
西实在太多,有机会专题来讨论。
另外,先前已有朋友指出:既然规定了固定总价合同,那么承包商的
报价还有什么意义。呵,如果你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允许承包商有
保留条款的话,承包商这样报价没有任何问题的。有时还会有另外一
个条款,那就是“替代方案”的要求。而这些要看业主的愿望和能力
了。想省事就把这些可能全排除了。
2、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中总价的优先顺序是不一样的,我想不需要再
多阐述理由,仅提请大家注意在决定合同形式后,一定要再注意你招
标文件有关内容的具体描述(有没有对你最佳的处理方法呢?考虑一
下)以及为招标工作预留好足够的清标时间(如果是单价合同)。
3、我觉得本案例说明的第(3)点的观点不很准确。可能是我对中标
函的法律意义理解得不对,这到底应该视为一种对承包商投标文件(是
承包商对业主要约邀请的响应)的承诺,还是就视为业主向承包商发
出的“新要约“呢?这时业主的中标函是否被允许对此要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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