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pptVIP

  1. 1、本文档共15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内容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完好,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七条内容  (四)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六)协助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内容 (八)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救援;   (十)电梯发生事故,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医用电梯、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观光电梯,以及按照要求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人员操作。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电梯使用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二十六条内容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保持电梯安全使用标志清晰齐全;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第二十六条内容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保单位或者消防部门实施救援; (七)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进行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由县级以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五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7、关于“使用单位”的概念。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包括下列情形:  (一)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四)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文档评论(0)

nuvem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