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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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优化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资金。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加强全省各级项目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要会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财政等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加快发展地区予以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含宁波)。 第六条 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小微企业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短板,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园提升发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微企业领域其他重点工作。 (一)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通过省与地方联动,支持小微企业园开展服务能力提升和园区数字化建设等,打造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平台,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环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培育监测平台等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咨询、创业孵化、产业创新、培育监测等服务,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环境。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重点支持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优秀获奖项目等,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和一批隐型冠军、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等。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普惠金融体系、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全省性和区域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培育一批专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通过财政资金引导设立的面向中小微企业各类天使基金、投资基金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竞争法分配方式。围绕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选择某一重点领域,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微企业竞争力提升专项激励。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等省委、省政府重点专项工作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实施专项激励,以点带面,引导全省重点专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因素法分配方式。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各地年度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因素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培育监测平台等年度绩效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因素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及“专精特新”培育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以及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评选结果等进行分配。 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因素根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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