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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建设,进一步
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
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
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称厅质监局)受交
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
查评比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省公投司、省公路局及其他业主组织建
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厅监局负责质量监督,并负责质量监督
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
工程质量监督站(局)负责质量监督,并应按照本办法对建设项
目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厅质监局对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
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
(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三)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四)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
(五)《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第四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
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由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
施,检查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可根据各
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结合检查评比的具体内容在考评年度内
据实安排。
评比活动每年度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年度进行汇总,评比
结果于次年3~4 月发文公布。
第六条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
项试验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
法、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
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频率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指挥
部及下设分指挥部按照100%检查,监理、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按照
不少于 50%的合同段抽查,施工单位按照不少于 30%的合同段抽
查;
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按不少于 30%的合同
段抽查。
第七条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须严格按《办法》中规定的检查
内容对所有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行为进行检查、评价。
第八条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
检测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自
评不实扣分及不合格原材料扣分等四部分构成,其中:
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评分均实行扣分制,评分
时对任一检查项目的扣分不超过该检查项目的规定分值。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工
程实体质量评分×0.7- 自评不实扣分-不合格原材料扣分。
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4+
抽检的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2+抽检的各专
项试验检测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1+抽检的各施工
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10。
项目实体质量评分=抽检的各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
均值。
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合同段各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评
分的平均值。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单位工程实体工艺工法评分×
0.3+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评分×0.7。
自评不实扣分原则:质监机构在检查时核对建设单位对施工
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价结果。经核实,建设单位评价不客观将
进行扣分,扣分原则为质监机构评分和建设单位自评得分的平均
值相差 10 分以内(含 10 分)不扣分,差值大于 10 分的部分每
差 10 分扣 0.5 分;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行为重新进行检查和评价。
不合格原材料扣分原则:按各项目抽检合格率,采用内插法
对建设项目进行扣分,原则为90-99%扣1 分, 80-89%扣2 分,
70-79%扣3 分,小于70%扣5 分。
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
+该监理合同段监理的被抽检各施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
平均值×0.7;
施工单位综合检查评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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