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解读;主要内容;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财税[2006]21号 ;二、财税[2006]21号;二、财税[2006]21号;二、财税[2006]21号;二、财税[2006]21号;二、财税[2006]21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税发[2006]187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四、国税发[2009]91号;五、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四、国税函[2010]220号;豫地税发[2010]28号;豫地税发[2010]28号;省局2011年第10号公告;(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豫地税发[2010]28号: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2%;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Thank You !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