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之所得税费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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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 ——梁蕤 第七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所得税费用可以有三种方法计算:一是应付税款法,二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三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问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具体区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指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本准则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执行,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要求,采用了第一种方法,即应付税款法。 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同时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即: 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的金额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第30行“应纳税额”的金额。 (一)计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而不是本准则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收入和费用口径不同,还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异,如通常所讲的永久性差异,而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由于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而不是本准则,因此仍需要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二)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 既有助于小企业直观地掌握实际负提的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又有助于税务机关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提高双方的沟通能力,减轻了小企业的负担,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从而实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的目的。 纳税调整的事项 第一类: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额) 主要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减、免税项目所得等3个项目。 第二类:扣除类调整项目。(大部分是纳税调整增加额) 主要包括: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和加计扣除(纳税调整减少额)等12个项目。 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纳税调整的方式:调表不调账 纳税调整的时点:年度汇算清缴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增加额 (11项) (1)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该条强调的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最高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 小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果小于等于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可以全额扣除,由于已反映在管理费用、营业成本等项目中,不需再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大于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这个项目的金额可以从小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贷方发生额分析取得。 (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该条强调的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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