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许可法规(1、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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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P21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P22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法规》课件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即施工准备工作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 施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领表: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填表、备材料:建设单位填表,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印鉴,附规定文件(前述条件) 3.申请:建设单位持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发证。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做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法规》课件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1、施工方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3、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即延期最长为6个月,加上领取之日起的3个月,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9个月,如9个月后仍不开工,该许可证即失去效力。 4、施工许可证的失效。两种情况:一是3个月内不开工,又没有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仍没有开工。 施工许可证失去法律效力后,建设单位如组织开工,还必须重新领取新的施工许可证。 《建设法规》课件 施工的中止与恢复 (一)中止施工:施工过程因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 1. 中止施工的原因: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②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③停建缓建在建工程; ④发现古文物等。 2.中止施工应做好两方面工作: 1)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止施工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应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恢复施工: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进行施工。 1.中止施工不满1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施工满1年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五、违法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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