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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格许可——资质的撤销、撤回、注销 1.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2.撤回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3.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禁止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补充知识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如何处理? 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工程造价纠纷,此类问题和纠纷,一般情况,法院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鉴定,并依审价鉴定报告作为判案依据。实践中,鉴定的步骤和方法如下: 1、审价鉴定的申请 (1)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 (2)主张工程价款一方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已被对方确认或合同约定的确定工程价款条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请鉴定。而对该价款有异议时,方提出鉴定申请。 (3)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必委托鉴定。 (4)工程造价已被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且已被双方确认的,另一方不得以需要财政审计为由重新申请鉴定。 2、审价费用的预付 司法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方预付。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半预付。 3、审价单位的选定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定鉴定单位;若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鉴定单位 4、对审价鉴定初稿的异议 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经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各方应对鉴定初稿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提出异议: (1)审价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及资格、审价鉴定单位的选定程序合法性; (2)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依据 (3)材料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 (4)审定造价组成的依据。 5、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 对司法鉴定报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1)审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2)审价鉴定的范围; (3)审价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 (4)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 6、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有以下情况: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包括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 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包括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包括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包括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或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当发生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鉴定,按照法律应当委托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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