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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P185)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 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十、工程结算(P188) (一)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P188)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解释》第17条) 2.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解释》第17条) (二)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时间(P188) 1.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解释》第18条) 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 应付款时间:(《解释》第18条)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按固定价结算(P188)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 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解释》第22条) (1)固定总价 (2)固定单价 (四)工程质量可以不全部鉴定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 的除外。(《解释》第23条)(P185) (五)以送审价为准(P189)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 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解释》第20条) (1)有完整的书面约定; (2)有明确约定的审价期限; (3)有齐全的送审资料; (4)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签收; (5)签收单上应反映总造价; (6)审价期限届满后,建筑商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 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背景材料】 2002年8月,三门峡市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市建公司)和该市博物馆(简称博物馆)口头约定,建造一座配套建筑。8月14日,市建公司按博物馆提供的图纸要求开始施工。10月15日工程竣工后,市建公司即对该工程作出决算,总造价为36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6万元,尚欠20万元。市建公司当日将该决算书交给博物馆,要求其审计后给付工程款。但博物馆却直到2003年1月4日,才作出了决算认为,该工程造价只有28万元。博物馆的决算和市建公司的决算差异甚大,市建公司对此不予承认。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案例六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竣工,而作为建设单位的博物馆和作为施工单位的市建公司都已经对工程作出决算,可以视为已完成工程验收;原告市建公司已将工程结算书交给被告市博物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市博物馆未在28天内对此结算书作出答复,应视为对该结算书的认可,故法院认可市建公司的结算书所确定的工程总造价36.9万元。因此法院判决:市博物馆支付剩余20.9万元工程款。 庭审中,原告市建公司认为其结算书已送达被告博物馆,博物馆未在法定期限28天内给予签复,应视为对结算书的认可,因此工程造价应为其结算书中确定的36.9万元。同时,原告指出,博物馆在接到原告的结算书后,虽然曾经送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在该所拿出初步意见后,被告却拒不交纳审计费致使审计结果难产,很明显被告是要以此拖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则不认可市建公司的结算,并辩称剩余工程款未付是由于双方的结算有差异导致工程无法验收造成的。 (六)计价方法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P189)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第16条)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 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第16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P187) (一)总费用法 三、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预算总费用,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费用。 索赔费用=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预算费用 (二)分项法 按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按国际管理运行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承包人)提出了一项业主违约索赔,合同规定业主要为承包人提供三级路面标准的现场公路。由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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