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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2、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3、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4、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5、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6、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7、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督机构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1、文件依据: 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第十条规定:图审、检测、监理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核实(程序) 3、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程序及权限) 4、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程序) 质量事故处理 1、文件依据 2010年7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2、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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