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规程.docVIP

新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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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及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统称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10]75号文件)、《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娄办发电[2010]39号)以及《中共新化县委办公室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办[2010]10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工作的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做好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副园长是直接责任人,应把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完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制度。应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人、每个环节,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收集、上报校园内及学校周边的矛盾、纠纷及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介入,做好教育、调处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自然灾害等信息,及时发出安全预警提示,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加强排查,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消除管控盲点;加强师生安全管理,特别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交通、消防、饮食、卫生保健、课内外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平安保险。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计划,对学生及全体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做到教学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并将学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地段的安全环境,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以及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季节变化来临前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专题教育。 第八条 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合理确定不同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层次递进教育,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教育机制。 第九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的安全标语,在楼道走廊张贴安全温馨提示语和安全警示语,利用校内各种宣传载体,如宣传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校园网等,利用开学典礼、团队活动、周会、主题班会等活动,营造符合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十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逃生演练和遇险自救等安全演练活动,应根据当地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其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制订演练预案,每所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演练活动,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的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二条 学校应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争取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加强对中小学生行走、骑车、乘车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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