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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产品标准代号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 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2、成分或者配料表 4、保质期 6、贮存条件 8、生产许可证编号 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 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产品标准代号 7、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2、成分或者配料表 4、保质期 6、贮存条件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10、“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条 食品的 原产地 境内代理 商的名称 境内代理商的 地址、联系方式 2 3 1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食品 名称 规 格 数 量 生产 批号 保质期 供货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进货 时间 采购记录的内容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1 4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注: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 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 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 * * * * * * * * *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 品 稽 查 分 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2011年04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此规定替代原《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此规定生效之日起原规定废止 3 4 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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