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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培训教材(第二版)
目 录
单元一 政策、法律法规
模块一 出租车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模块二 交通安全及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单元二 职业道德
模块一 出租汽车驾驶员社会责任
模块二 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
单元三 服务标准
模块一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基本知识
模块二 服务流程
模块三 车辆服务要求
模块四 驾驶员服务要求
模块五 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
模块六 服务评价与投诉处理
单元四 安全运营
模块一 安全运营心理与生理知识
模块二 出租汽车车辆使用
模块三 出租汽车安全行车
模块四 辆辆突发情况处置
模块五 自我安全防范
模块六 危险品的识别与处置
单元五 其他相关知识
模块一 运价与计程计价设备使用知识
模块二 节能与环保知识
模块三 出租汽车运营应急处
置
■单元一
政策、法律法规
学习目标:
熟悉出租车行业基本情况、定位和改革发展趋势;
掌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熟悉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
模块一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和改革发展趋势
出租汽车是城市的“窗口”行业,被称为城市的流坡名片。我国的出租汽车最早于1903年出现在哈尔滨,随后在上海、北京、武汉等地发展起来。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继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等大城市之后,全国很多中小城市也相继出现了出租汽车,出租汽车行业蓬勃发展起来,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约139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约8500户,个体经营业户约13万户,从业人员260余万人,年客运量约400亿人次。
2014年以来,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发展迅猛,对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产生了积极作用,伴随而来的巡游出租车行业转型升级,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新业态规范发展势在必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充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等规章,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9-2016),对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管理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等作出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指导意见》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即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和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出租车行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
改革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度过渡方案,便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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