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监督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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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监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系统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立由计划财务科、审计科、法规科、整顿办等部门组成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小组(组长待定)。 第三条 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依法依规采取现场监督、在线监督、核查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采购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系统采购工作。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整顿办职能:在采购工作运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综合、指导职能,加大督办力度,促进采购工作顺利、高效、规范开展。 第六条 计划财务科职能:负责采购的资金管理工作,包括预算审核、资金支付审核等。 第七条 审计科职能: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审计,牵头价格审核小组对采购价格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法规科职能:负责采购合同、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及采购活动中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 采购计划价格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在提交采购需求时应明确所需采购对象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并向价格审核小组提交采购需求的价格依据(实施阶段一般不再进行价格核),价格审核小组按照以下方式对相关价格进行审核: (一)对于市场价格透明的采购对象,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得出平均价格,采购计划的采购价格不能高出平均价格的10%; (二)对于价格在市场中难以确定、供应商单一的采购对象,可参照近两年的采购价格,现行采购定价原则上不高于以往价格。 (三)工程类项目造价应该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来定价。 第四章 采购计划决策监督 第十条 汇总后的采购计划应由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办、监督小组先进行会审,通过后方可提交管委会。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事项,如有必要,采购办应组织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将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形成论证评估报告一并报管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实名票决制,现场填写表决单、统计和宣布表决结果。管委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决策资料,确保每个采购计划的决策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提高决策层的责任意识,加强决策过程的严肃性、规范性,确保决策公正合理。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办在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从省局或本单位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选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公开招标。参加现场监督的监督部门要对中选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资质符合项目要求并属于省、市两级《招标代理机构名录》。 第六章 公开招标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准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 (一)检查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存在刻意设定的倾向性行为或者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内容;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标书审批表》签字是否齐全。 (二)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 (三)检查委托代理招标是否与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理事项,约定权利义务。 (四)对公开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概算、设立的拦标价,是否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 开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 (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开标的项目、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所载一致。 (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三)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四)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唱标,并确保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标底全部当场拆封、宣读。 (五)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是否及时对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是否对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评标阶段,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 (一)核查评标专家的抽取范围、抽取原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的招标,招标人代表是否不得高于总数的1/5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是否从拥有一定数量规模相关专家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比例的专家。 (三)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是否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是否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是否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是否是曾在招投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因从事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人员;项目实施单位(部门)负责人是否避嫌。 (四)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是否严格遵守合法的评标程序,有无开标后重新修改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等违规操作;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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