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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至 上 权力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权 力 制 约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 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人权保障 正当程序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正当程序 案例思考-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始末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在附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相似。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批捕佘祥林。该案经过多次补充侦查,最终于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5年3月27日,已经“死亡”11年的张在玉出现。2005年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4月13日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5年9月佘祥林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 1994年的佘祥林 2005年的佘祥林 《燕赵都市报》 ——司法透明才能确保司法公平 假如我们这个社会没有彻底抛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没有从制度上做到以人为本,没有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那么,今后类似的冤假错案仍然会发生。增加每一个司法环节的透明度,建立可以随时纠错的循环机制,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有效方法。 只有当我们把公平放在优先的位置,并且随时随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司法领域中的冤假错案才能够逐渐减少。 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到张辉、张高平案给我们的反思并非仅仅是冤狱、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唤起人们对法律程序的重视。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 方式加以实现。——法谚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法谚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谚 正当程序 三、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养成守法习惯 1、学习法律知识: 只有了解法律规定的和法律规定背后的原理等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 2、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的过程。法律方法相当专业和复杂,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漏洞填补、认定事实等方面的方法。每一中方法又有许多更详细的规则。应学习一些最基本的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只有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合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 4、养成守法习惯 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守法。不横穿马路、不闯红灯、遇冲突不使用武力、遇纠纷去查找法律等。 第三节 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二、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 托马斯·潘恩 一、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是指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要靠内在的说服力和外在的强制力。法律权威的树立离不开外在的强制,但是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更根本的权威来源,而内在说服力是建立在法律的内在合理性上的。 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 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 A. 法的强制性 B. 法的不可违抗性 C. 法的合理性 D. 法的规范性 2011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试题 单项选择题 √ 二、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信仰法律 遵守法律 服从法律 维护法律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情景感悟 春秋时期,鲁国国王出巡,遇一羊群失窃案,久查未决。忽有人来告发,使案成功告破。国王下令奖赏告发人。该人却要求开恩,从轻处罚窃羊贼,因为那人是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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