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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含义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签订和约 国际运输中的货主、货运代理人、承运人的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以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以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但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作为代理人,实际上只是提供代理服务,因此只能收取佣金,其法律行为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其业务活动产生的风险相对较小。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分析 (一)结合合同法与民法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以委托人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2、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⑴ 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① 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② 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 ⑵ 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运输合同 (二)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 1、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二)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 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作为无船承运人 (二)结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 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2)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区别的依据 货运代理在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行事时,为了尽块替委托人订妥舱位。货运代理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这在某些地方(如伦敦运输交易市场)是合理的习惯做法。在此情况下,若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装货地点,根据所属国司法机关的认定,承运人可以向货运代理要求亏舱费的赔偿。货运代理赔付后可转向其委托人索赔。也就是说,货运代理只要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会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与委托人之间的全部情况,包括合同、电话、来往信件、电传、传真、电子邮件、费率和所签发的提单、海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及以往的业务情况等。但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可供参考的用以判断其身份的标准。 在合同文件中表示货运代理义务特性的方式; 支付方式,货运代理按运费、费用,外加一笔收入结算,还是从运费结算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比,或者收取包括一切费用在内的总运费; 提单签发方式; 托运人是否已知道实际承运其货物的运输公司; 当事人双方过去相互交往的方式。 问: 1.当租船经纪人介入租船合同业务时,通常有船舶所有人支付( )给经纪人。 A.运费折扣 B.劳务费 C.租金 D.佣金 决定 法律地位 1.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是( )。 A.1 SDR B. 2 SDR C. 3SDR D. 4 SDR B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6年7月17日草案第四稿) 第七条 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十一条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四)业务人员中至少有5名须获得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设立1年之后可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案例3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分析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3)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20×178=USD3560 注:依《华沙公约》货物毛重每千克赔偿250法郎(相当于20美元)。 《华沙公约》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12.5万法郎(约8300美元)为限。根据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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