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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对员工搜查的合法性探讨.doc
关于企业对员工搜查的合法性探讨
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权并非是无限的,在不同情形下受到员工个人权利 不同程度的制约。举例说明,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了解与员工劳动合同 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是如果要求提供的信息超出这个范畴,常见的比 如个人病历、父母信息等,则有可能被认为是侵犯员工的隐私。然而, 隐私权虽然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其范围和内容总是随着个人社会角色 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比如,个人对亲人享有的隐私权与其相对陌生人 享有的权利范围相比要狭窄。那么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属性,劳 动者的隐私权在多人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管理呢?
实践中,企业管理者对这一问题的把握非常模糊。尤其当遇到企业能 否因管理需要对员工或其所属物品进行检查的问题时,到底能不能 搜、怎么搜,让许多管理者进退无据。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以案说法, 分析和探讨企业管理权和员工隐私权的界限问题。
搜查对象很重要
现有的司法案例显示,如果搜查的对象是公司所有但分配给员工使用 的物品,比如储物柜、办公电脑等,搜查行为被支持的概率远高于搜 查员工本人或其私人物品。
1.搜查办公区域或办公物品
在“冯漪与四川中达凌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2013]高新民 初字第3673号)一案中,当事人冯漪是四川中达公司的人事经理, 该公司为确认其是否于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在没有告知 冯漪的情况下拷走其工作电脑中包含写真照片及个人口志等全部资 料进行内部审计。之后,公司以冯漪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 系。冯漪则以公司侵犯员工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首先,被告公司进行 内部审计取证的电脑属于工作电脑而非私人电脑,被告公司对工作电 脑享有所有权及管理权;其次,在公司对冯漪工作电脑进行审计取证 的过程必然拷走全部电脑资料且本院认为工作电脑中本不应当存放 私人写真照片及个人日志……故认为,公司以内部审计为目的,对其 所有的工作电脑进行取证的行为系用人单位公司管理权范畴,单位员 工以其工作电脑中存放个人写真及其他个人文件为由拒绝公司对工 作电脑进行检查与管理的抗辩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除此之外,“AA与上海BB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3]沪一中民 三(民)终字笫83号,下称“A案”)以及“张某与北京招商局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2016]京03民终8138号,下称 案”)中,用人单位分别对员工的储物柜进行了检查或清理。A案中 公司在搜查储物柜时发现了员工盗窃公司生产的食品,遂与其解除了 劳动合同。该案公司提前张贴公告告知公司将对储物柜进行检查,并 在告知的时间内对员工正在使用的储物柜进行开启和搜查的行为并 没有受到上海一中院的质疑。B案中,公司因工作交接的目的,私自 清理了员工的储物柜,并将物品交还给员工,员工以侵犯隐私权提出 抗辩。尽管北京三中院在判决中也指出公司私自清理员工储物柜的行 为是不妥的,但考虑到公司此举是出于工作交接的必要,且不存在侵 犯员工隐私权的故意和损害结果,因此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搜查员工本人或其私人物品
相较而言,对于直接搜查员工身体,或背包、手机等私人物品的行为, 法院没有给予公司同等的包容。
在“张利诉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搜身案”
([2001]房民初字第4978号)中,公司经理因一员工财物遗失,要 求递杆组其他员工将随身物品翻出置于手中进行检查,此后又对员工 的背包等物品进行了检查。尽管公司主张员工配合了检查,启公司对 于员工失窃享有一定的管理权,但仍未获得法院支持。北京市房山人 民法院认为,张利在公司工作期间应享受公民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而李以鸣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工作期间得知员工被窃后,应依 法由国家有关机关处理。但其却滥用职权,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 责令员工当众掏兜,并将身上物品托在手中,由其进行检查的行为是 侵犯员工个人权利的。
两类案件中,管理者均基于管理者的职权以及一定的事实理由对员工 实施了搜查行为。但第一类案例中,用人单位搜查的是办公电脑和公 司分配给员工的储物柜,且搜查行为属于开展正常管理或维护管理秩 序的必要。而第二类案例中被检查的是员工的贴身、私人物品,启动 搜查的理由是追究盗窃嫌疑人的责任超出了企业管理者正常的管理 职权。因此,搜查的对象和理由对于确定行为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规章制度不是搜查员工的“护身符”
公司经常有这样的疑惑:我们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必须接受检 查,并且得到了员工的认可,是否可以规避侵犯员工隐私的法律风 险?
1. “戎锡凤与无锡花园城广场大酒店有限公司君乐酒店劳动合 同纠纷”案([2014]崇民初字第0850号) 本案中,酒店《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进出酒店时应当配合安保人 员对随身背包等物品进行检查;员工应充分理解检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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