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教师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
穆家中心小学 薛成国
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与教师之间在聘用合同方面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出现劳动争议时,适用先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实施教师任命制的,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人事法律关系,出现人事争议时,适用先人事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随着教师聘任制的推进和实施,人事仲裁应与劳动仲裁逐步接轨和融合,将二者逐步统一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中,实现我国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体化。
公立学校;教师维权;仲裁;民事诉讼
当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教师维权途径较多,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在这些维权途径中,最具公信力的是诉讼途径。但目前我国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纠纷时,如何从诉讼的途径维权,常常处于劳动法规与人事法规各自适用范围的“中间”和模糊地带,地位颇显尴尬,是立法的难点: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教师能否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如果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是先仲裁后诉讼,还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是先仲裁后诉讼,是先经人事仲裁还是先经劳动仲裁,或是先经其他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问题的含糊不清,使得教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形同虚设。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仍然是最基本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农业技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单教育行业的职工,就占了全国事业单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可见,研究公立学校教师维权的仲裁和诉讼途径在事业单位改革全局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本文试图探讨公立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在任用纠纷中维权的仲裁与民事诉讼途径及两种途径的衔接问题。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这一基本问题。
一、聘任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混合关系。任命制下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
(一)长期以来人们对“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两个概念的理解
受传统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划分的影响,我国把人力资源管理分为人事管理和劳动管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分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政府主管行政部门。
1.人事关系。所谓人事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公务员、国家干部等具有公职身份的劳动者(即国家雇员)与其所在单位(通常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一种劳动力使用关裂”。即人事关系既包括国家机关与其所属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企事业单位与其所属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人事关系从建立之始就具有强烈的公法性质,人事政策法规对其常用以国家干预为主的调整方法,原则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便在个别场合下允许双方协商一致,也常常被视为例外情形。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属于人事关系。
2.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又称雇工,通常是工勤人员)与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通常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劳动和劳动报酬给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它是兼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的一种社会关系。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公立学校只有与其工勤人员(而不是教师)之间形成的关系才是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颁发后人们对“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两个概念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识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人们对“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两个概念的适用范围有了不同的理解。有代表性的理解有以下几种:
郑功成、程延圆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与案例分析》一书中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该条规定表明:该法颁布前,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一般被视为人事关系,适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规或政策,不适用《劳动法》。但是,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已经普遍实行聘用制,即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这使得传统公法意义上的人事关系具有了私法意义的属性,从而进入了劳动法的范畴,在性质上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已经没有本质区别,人事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统一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该条的这一规定正是将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这对消除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法律身份区别,以及保护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科研单位等的劳动合同具有复杂性、特殊性,所以本法第九十六条又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