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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六)提名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
(七)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八)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九)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十)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期同步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 年度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外部监事只能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换选。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二)审议与本公司董事、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本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并非法定事项,请确认是否接受。 (五)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并非法定事项,请确认是否接受。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接受质询。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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