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毛某某诉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2010)杭萧商初字第3577号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0日,原告通过杭州某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中介,转让被告名下的某车一辆。当日,双方在中介公司就车辆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转让价为193 800元,协议签订日一次付清。协议订立后,原告于当日替被告归还银行按揭款74 400元,通过中介公司转交3400元作为车辆交通违章罚款押金,余款116 000元按被告的要求汇入邵某某的银行卡(系被告前岳父)。被告将转让车辆交付给原告。转让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处理完毕后,中介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将押金3400元支付给被告。2010年11月19日,按揭银行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归还给原告,原告于即日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该车在当日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举证 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车辆转让协议书1份,欲证明原、被告存在车辆转让的事实;2.机动车登记证书1份,欲证明某车车主属高某某的事实;3. 被告向按揭银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欲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归还车辆按揭贷款74 400元的事实;4.中国银行存款回单、对账基本信息、还款证明各1份,欲证明原告归还车辆按揭贷款74 400元的事实;5. 农业银行取款凭证1份,欲证明被告支付按揭款74 400元的来源;6.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1份,欲证明余款116 000元由原告转入被告指定银行卡(户名为邵某某)的事实; 原告举证 7.交通违章信息处理表1份,欲证明浙AXXXXX车辆违章行为已处理完毕的事实;8.中介公司的证明、收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原告买车经过及已付清全部转让款的事实;9.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3份,欲证明转让车辆于2010年11月19日因诉讼保全被法院查封的事实;10.汽车过户材料1份,欲证明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曾有车辆买卖关系的事实;1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欲证明原告将3400元交中介公司作为处理车辆违章罚款押金的事实;1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欲证明其于2010年11月10日收到原告支付的116 000元的事实。 被告举证 未出庭 质证结果 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除证据10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外,其余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 要求法院确认某车属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答辩 无出庭答辩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取得车辆物权? 判决结果 1、被告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毛某某办理某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2、案件受理费 4176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判决理由 1、关于原告是否付清车辆转让款的问题。原告为证明付清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支付按揭贷款的授权委托书、农业银行的取款凭证、中国银行的存款回单、农业银行的转账凭证、交通违章信息处理表、证人朱某某、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虽然没有被告出具的收款凭证,但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所付款项与车辆转让款金额相吻合,按照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推定原告已付清了车辆转让款。 判决理由 2、原、被告订立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也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已按转让协议付清了车辆转让款,并取得了转让车辆,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取得车辆有过错或属非善意,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思考一 物权法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本案中,原告作为车辆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是不是物权法24条中的第三人?该第三人的范围到底该如何界定? 答:本案中,法院将物权法24条中“善意第三人”认定为受让车辆的的“卖方”。本案中,只有两方当事人,并不涉及第三方,不应当使用物权法第24条。进行登记,应该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 * *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