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热点金融法律问题龙合崔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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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保证金质押 二、理财产品质押 三、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问题 四、票据纠纷 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 崔强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丧失保证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审判机关对特定化后的保证金质押,例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持肯定态度,保证金可以出质。 (二)法律风险---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 二是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 1、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与保证金质押内容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是明确了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对保证金的特定化、交付方式以及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均未予以明确,从而导致在适用上认识不一、发生争议甚至出现纠纷。另外,这些司法解释只明确了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质权有明确法律保障,其他形式的保证金质押还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1、保证金未特定化的风险:保证金账户 2、质押约定不具体的风险:签订质押合同 3、保证金来源不规范的风险:银行将部分贷款扣划作为保证金 4、质押未获得有权人批准的风险:质押人股东会或股东会的授权 2、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 一是作为保证金的金钱必须特定化;二是存放在账户内的金钱必须移交贷款银行占有。 (一)保证金出质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专用账户开立保证金并由贷款银行托管 (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公证 保证金质押材料完整 1.出质人、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贷款证等。 2.出质人有权机关批准质押的决议。 3.出质人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4.出质人将保证金专用账户交贷款银行托管文件等。 保证金质押操作要求 1.审查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确认出质人的资质 2.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 3.专户存储出质人交存的保证金 4.托管保证金专用账户 (一)法律依据 目前无明确法律规定 实践中的两种倾向观点:一是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应收账款质押;而是将其类推为存单质押。 理财产品质押合同约定为应收账款质押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的,应认定为有效。 若双方约定为应收账款质押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于缺乏质押登记公示程序,应认定为质押未设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将理财产品质押类推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认定: 对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可类推使用存单质押,如果银行和客户签订理财产品分两种情形: 质押合同,并且将作为权利凭证移交商业银行占有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可认可其效力。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能累推使用存单质押。 (一)银行卡被盗刷后的法律程序如何走?---(三种观点) 1、“纯”刑事观点 2、“先刑事后民事”观点 3、“直接走民事程序” 总结意见 1、判决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持卡人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而银行无过错。 2、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认定银行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因此,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负全责。 3、判决银行和持卡人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认定银行和持卡人均负有过错责任,然后按照双方过错大小划分了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和持卡人发生的是储蓄合同纠纷,银行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银行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当然,银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有过错,也可以相应减轻其责任。 原则:被盗刷的受害方只需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需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违约方无需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必须举出法定的免责事由方可免责,或者举出证据证明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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