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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结合
本市工程资料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解释:本条阐述了《规程》的编制目的。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我市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资料管理水平,结合我市资料管理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解释:本条规定了《规程》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的建筑工程范围和单位均做出了
规定。参建单位还应包括提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商。2011年9月1日施行的《天
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检测单位和图审机构的行为均做出了相应规定。
1.0.3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解释:本条阐述了该《规程》与其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本规程不能替代
国家现行的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国家现行标准中没有
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本规程有明确规定时可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术 语
2.0.1 工程档案 ( Engineering Archives)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资料。
2.0.2 检验(试验)报告(Test report)
检测机构对产品的某些性能(未在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中要求)经过试
验所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2.0.3 检测报告(Inspection report
检测机构对产品的检测结果出具的判定文件。
2.0.4 型式检验报告(Type inspection report)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的全面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
符合标准,是否达到全部设计质量要求。
2.0.5 见证取样送样(Witness sampling )
见证取样送样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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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
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解释:本章给出的5个术语是本规程有关章节所引用的。在编写本章术语时,
参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及国家材料试验标准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规程的术语是从本规程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
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三、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标
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解释:本条要求各参建单位形成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首先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规定,如果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提出更严格要
求时,还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3.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齐全,并与工程进度同
步, 不得伪造、抽撤和损毁。
解释:本条强调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严肃性,明确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形成应
与工程进度同步并反映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并对形成的资料做出了相
应规定。
3.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采用本规程所附“津资”统一用表 ,需增
加的表格应依据本规程统一归类。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不得进行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
解释:本条强调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形成应采用本《规程》中的统一表格进行
记录、收集和整理,对于本《规程》未做规定的表格需要增加时也应依据规程的
统一格式形成类似表格进行记录、归类、整理和汇总。
3.1.4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
进场后验收及见证抽样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主要材料(产品)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按批检查记录,验收记录应包括实
物检查情况和质量证明文件。实物检查数量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标准的规定;
质量证明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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