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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复议申请书.doc
公安复议申请书
篇一: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州唐尧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 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贵局及时 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泉山公安分局 湖滨派出所提交《乐佳超市被聚众哄抢案》的控告报案材 料。2014年2月13日贵局以《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 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 局及时立案。具体理由如下:
贵局审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 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徐州市滨湖商业街开有乐佳便利超市。2 013 年9月10日上午十时许,一女(后得知名叫宋某某)开一辆 面包车带领两个人在超市门口谩骂,下午一点多闯入超市, 安排她带来的人员强行把超市的东西往面包车上搬。三点 多钟,宋又喊来一个男子,男子让捡值钱的东西拿,超市工作 人员一边向公司领导求救,一边打电话报警。领导指示生命 安全第一,等警察来处理。但警察来了之后不予制止,以上 材料有现场录像为证。宋某某等人共哄抢申请人货物价值
约1100 0元。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宋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聚
众哄抢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认为贵局应依法及时以聚众哄 抢罪对宋某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于是向贵局湖滨派出所进 行控告。申请人数次登门请求以及快件请求泉山公安分局 湖滨派出所对宋某某等人予以立案调查,直到2014年2月 13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湖滨派出所才以以没有犯罪事 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此决定是错误的,特根据 法律规定申请复议,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 究宋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 申请人: 二O—四年二月十四日
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唐述诗,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
县城关镇清毕路716号,身份证号码5224 2319811127 0019, 电话:13 984771600c
被复议申请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
法人代表:李瀟
复议申请事项:请求撤销黔规处字(2011)第002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
申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2004年自己修建一栋位于城 关外镇园林路17号房屋,占地为平方,修筑为平方,于2009 年10月12日取得房权证,字第号,现申请人就 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处罚主体不合法,被复议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 事人为唐国民,而根本房屋所有权是唐述诗,被申请人无事 实根据下捏造事实处罚不合法。
二、 申请人共修建平方是包括有平方的车库,当时车库 漏水,给申请人使用带来不便,于是申请人便将这车库维修, 借维修之机扩建大约有三十来个平方左右。之后被复议申 请人认定面积为平方的原车库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平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复议人在未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对 其产权有处分修缮更换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根据事实和为擅自乱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提出复议申请, 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此敬
毕节地区城乡规划局
申请人:唐述诗
二0 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篇三: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福成,身份证:
黄尧清,身份证:
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不立通字(2012 ) 6002 号》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对李大
喜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8日,申请人向公安部提交了《对李大喜犯 罪行为的血泪控告》的举报材料。2012年10月23日,郴州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来公安部经侦
局“关于核查李福成、黄尧清等人信访的通知”(公经法1
2012)转信字第5 5号),贵局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未作全面 细致深入的调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特 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
、对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多起事实根本未作调查就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 包庇纵容?
1、李大喜无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他 人合伙在永兴的栖凤渡开了一个煤场,将自己矿上生产的煤 炭卖给自己开办的煤场,而且赊帐不付现。2008年10月8 日,李大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写了一份《调价通知单》,将 2008年8月份从马家村一矿拖到栖凤渡的4197吨煤炭每吨 降价167元,一次侵占资金70万元。
2、 201 2年3月,永兴法院从马家村一矿的帐上强行划 走资金72万元。依据
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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