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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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篇 第 PAGE \* Arabic \* MERGEFORMAT 9 页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松江两校区。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占用校园道路;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七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至保卫处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树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由保卫处督促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九条 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押款、水电气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物业安保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服务。 第十条 除上述特种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需通过提交相关车辆信息,并录入华东政法大学机动车信息库,且需凭《华东政法大学机动车通行停泊证》进出校园,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 第十一条 禁止外来摩托车进入校区。严禁无证、无牌和经过改装的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必须注意行人,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随意变道或超车,禁止鸣喇叭。 第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或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或停车让行;夜间行驶或通过危险路段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试车等行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助动车、电动车进出校门时应领取或交还车辆进校证。 第十七条 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急转猛拐,禁止骑车打手机和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玩耍踏板车、滑板等活动,校园道路上禁止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行驶。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进校后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未经允许,严禁机动车辆在校园主干道路上停放。 第二十一条 校区之间定点班车必须按照指定的停车点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上下客。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对前来联系工作的机动车辆应督促其有序停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学院举办的各种培训、进修班学员机动车需要进校的,由相关部门、学院指派专人在开班前统一登记后,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停泊证明”,并按指定的泊车点进行停放。 第二十四条 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内过夜停放,因工作、学习等需要进校住宿过夜,进校前需在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泊车点停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有外来机动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须落实专人负责,并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行人通行的便道上,摆放整齐。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拨打110、120,等候处理。如擅自移动事故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责;肇事逃逸者,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受理。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初次违规者保卫处将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违规2次(含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者,将通知执法机关按规定采取锁车、拖车、暂扣或吊销通行停泊证等措施,并通知所在部门、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政法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6月)同时废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 总则 1.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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