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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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PAGE \* Arabic \* MERGEFORMAT 6 - 个人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个人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产生执法不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原因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职能性因素 即政府经济职能不清。就经济职能而言,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着经济人与执法人的双重职能。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利益的代表者与企业经济利益相混同。政府与企业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因此,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政府必然要干预或参与企业的经营,并从这种干预和经营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政府又以经济执法人的身份参与对市场、企业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企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这种经济人与执法人的双重职能使政府在实施法律、法规时,犹如运动场上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样,往往因利益的驱动而疏于经济监督,因而对法律、法规的实施带来了许多问题。首先,经济利益的混同,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违法的庇护。从纵向分析,财政分配上的“分税制”即按比例上缴与留存的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利益的维护。这种维护往往是通过对中央的挤兑来实现的。 很难想象,地方政府作为执法者会对这种挤兑依法进行严厉制裁,因为法的实施首先是以其对自身的经济利益的维护为首要条件的。地方对中央财政的挤兑是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的:一种是,政府通过制定本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甚至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实现。如许多公益性事业名目繁多的收费相当一部分就是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的。另一种是,政府通过庇护地方企业的违法行为从中获取更大的收益,如震惊上下的相关省市土地违法等案件就是如此。从横向分析,政府作为执法者,本应严格依法办事,而应从全局出发,不应区分经济违法行为是损害本地区利益还是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乃至整个国家利益。但是在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相混同的情况下,这点则难以做到。地区执法者往往因维护本地的利益而默认本地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地方保护主义。如贵州省大龙工业园长期超标排污得不到根本治理,既损害了当地老百姓的生存权也损害了周边邻近省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其次,经济利益的混同,导致对经营责任人的处罚不力。我国管理的约束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让法人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形式来达到使企业合法经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执法部门“以罚代法”的现象使违法行为得不到严惩,进而使违法成为常态,守法反而得不到利益。在政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相混同的情况下,这种约束方式亦被软化了。企业与政府的经济利益相混同,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既可以说是为企业谋利,也可以说是为政府谋利。当企业经营责任人违法时,则可以大言不惭地说他是为了当地的利益作想,而不是谋一己私利,基于这一逻辑,政府作为执法者当然难以严格依法处置为政府谋利益的人。于是,在经济违法中,经营责任人的责任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调一个单位又重新任职。显然以经营责任人的处罚不力,使法律在经济领域的威慑力量减弱,从而使其一般预防的功能失去作用,导致更多的经营者违法,进而形成一种执法不严的恶性循环。 2、体制性因素 即执法体制不顺。严格执法依赖于一个疏密有度、分工合理、职责分明的执法体制和能公正地代表国家行使权力、高质量的执法主体。在这方面,我们存在着种种弊端:①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备,法规之间还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不配套、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②执法的利益趋向,严重地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本来,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应是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国家应保证其相应的执法经费,但是,我们现行的行政执法主体既有行政部门,也有社会团体,甚至还有企业。这些相关机构的运行经费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执法中的各种收费收入。在执法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很难保证这些部门能够执法公正。③管理多头。 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我们往往是许多执法队伍都可插手。有利可图的都争着管,无利可图则谁也不管,以致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地带。如一些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既有城管和市政、规划、环卫、建管、园林、工商、交通、交警等专业管理部门,又有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公室、城市文明管理办公室等综合管理部门。这几大队伍齐上阵,互相扯皮又互相推诿,其执行效果很难想象。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们现行的行政执法队伍中,相当一部分人员的第一学历是初、高中毕业又未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有的甚至是聘请离退休人员。在他们自己对有关法律、法规就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又怎么能严格执法? ⑤执法队伍缺乏独立性。分散于各行政主管部门中的执法队伍在执法中受制于各主管部门,使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当部门的利益与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往往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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