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自查整改细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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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 自查整改细则 安徽新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6月 一、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1、是否存在对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销售医疗器械,查销售流向。 2、是否存在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查财务资金流向和票据。 3、现场检查购销方资质审核情况,档案是否完整。 购销方合法性:合法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购销人员的授权、规范的票据) 违法行为 自查内容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1、核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库房地址是否与实际相符。 2有无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行为。 违法行为 自查内容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 违法行为 自查内容 1、查关键岗位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培训、健康体检档案。 2、查企业组织部门归属,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行为。 违法行为 自查内容 四、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 1、现场检查仓库、计算机系统,有无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2、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情况。 违法行为 自查内容 五、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特别是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经营无证产品的。 现场检查有无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重点检查进口医疗器械无证产品。 关于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2]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管理规定》附有标签和包装标识。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未按规定附有中文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境外医疗器械,不得销售和使用。   二、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建立保证其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符合《管理规定》的控制程序,形成文件,并有效实施,以确保其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三、本通知中涉及的名词、术语的含义与《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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