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电文与签名--刘涛.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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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数据电文与签名的管理 学习要点 ?数据电文的书面及原件形式问题 ?关于数字电文的归属的规定 ?关于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规定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采性与真实性的规定 签名的意义 2.1 数据电文的概念 2.1.1国际组织对数据电文的理解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2.1.2 我国对数据电文的理解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第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 本教材中以后内容中所涉及的数据电文均以我国的定义为准。 2. 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2.2.1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数据电文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书面形式”毕竟有很多显而易见的区别。 例如,后者可用肉眼阅读,而前者除非使其变为书面文字或者显示在屏幕上,否则是不可识读的。因此,并不能简单把“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形式”。 2.本条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几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形式。事实上,这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形式而已。参考国际习惯用法,并考虑到技术不断发展的现状和前景,“数据电文”一词的外延,应远远超过以上几项。“数据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形式决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形式。 2. 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2.2.2 《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1.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数据电文所要表达的内容能够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所有人都可以识读,也就是说,数据电文应当具有可读性。这是对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数据电文的最基本要求。 2.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即数据电文的内容应当是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 2. 3数据电文原件形式问题 2.3.1 关于原件 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介物。法律对文书的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文书所载内容自最初形成时起未被改动,以使当事人对文书记载事项具有信心。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诉讼法中提出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此外,原件还与物权凭证和流通票据有关,因为原件的独一无二概念对这种单据特别重要。涉及原件要求的文件还有:贸易文件,如重量证书、农产品证书、质量或数量证书、检查报告、保险证书等。原件形式要求构成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障碍。 2.3.2 数据电文的原件规制 1.联合国的有关规定 2.我国的规定 联合国的有关规定 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这一概念,该法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 各国电子签名法或电子商务法也对数据电文作了类似的规定。如美国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记录”是指由电子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者储存的合同或其他记录;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规定,电子信息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解释 第一,“数据电文”的概念并不仅限于通信方面,还应包括计算机产生的并非用于通信的记录。“电文”这一概念应包括“记录”这一概念。 第二,所谓类似手段,并不仅指现有的通信技术,而且包括未来可预料的各种技术。“数据电文”定义的目的是要包括所有以无纸形式生成、储存或传输的各类电文。为此,所有信息的通信与储存方式,只要可用于实现与定义内所列举的方式的相同功能,都应当包括在类似手段中。 第三,数据电文的定义还包括其废除或修改的情况。 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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