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承包租赁合同(律师修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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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都万和城 Mini Mall】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号 房屋编号:【 】号 租 赁 合 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甲方(出租人):【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乙方(承租人):【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 鉴于: a、 甲方是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飞龙中路168号04地块【绿都万和城Mini Mall】(以下简称“该广场”)的建设单位和合法所有权人,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与其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验的自然人或法人。 b、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该广场内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 c、 乙方已确知甲方将“该广场”经营秩序管理和物业管理委托给常州绿都万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管理公司);乙方同意订立本合同同时与该管理公司订立管理服务协议。 鉴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该广场房屋的相关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1.1 租赁位置 租赁房屋为位于该广场第【 】幢第【 】层编号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的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1《租赁房屋平面图》。 1.2 租赁面积 该房屋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为免疑问,本合同中租赁面积应为建筑面积(含公摊)。双方确认,前述租赁面积即为本合同项下计租面积。该建筑面积最终以测绘部门出具的实测报告为准。 1.3 房屋状况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对该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朝向、内部构造、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接受并认为适用于乙方经营所需。 1.4 公共部位 甲方拥有对该广场公共部位之管理、使用、装饰等一切权利,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如乙方在该房屋外安装广告或进行其他宣传活动,应当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经营主体要求 2.1 租赁用途 乙方租用该房屋用于开设农贸菜场,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2 经营主体 乙方应当确保在该房屋的经营主体为依法设立并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如乙方在该房屋所在地另行设立经营主体,乙方应在该主体设立完成之日起30日内与甲方签署相关变更协议,该新设主体应与乙方共同成为本合同的承租方。在签署相关变更协议之前,该新设主体无权使用该房屋经营,否则视为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 资信材料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下列必要的资信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及在材料上签名或加盖乙方公章,如因乙方提供虚假材料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身份证明或国内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 □(2)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商品品牌商标在国内或国外的注册证明或转让、授权使用证明; □(4)国内外代理商须提供有效的代理资格证明及授权代理或授权销售的协议或证明; □(5)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国家规定的相关商品的专项经营许可证等; □(6)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7)进口商品须提供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 □(8)对国家特别管理的商品应具有相关资信材料; □(9)提供法人委托书、印鉴(章)卡; □(10)其他必要的资信材料:【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 15 】个租约年,自进场日起计算,开业日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租约年,以后租约年均以此类推。 3.2 进场日 进场日为甲方移交、乙方进入该房屋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进场日为【 】年【 】月【 】日,该进场日为暂定,最终以甲方发给乙方的书面进场通知确定的进场日为准,如甲方未发书面进场通知,则以本条约定的时间为进场日。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保留因各种原因导致该广场工期延误,而相应将上述进场日顺延,最多3个月而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的绝对权利,如因此导致开业日顺延,则租赁期限、装修免租期也相应顺延。 乙方应在进场日至该广场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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