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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 法律视角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这一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网络贷款 、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等经营运作模式。 中央政府态度: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健康发展”成为关键词。 央行: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具有普惠金融的特质,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有一定帮助,但它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仍然需要加强监管。 互联网金融发展原则: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公平竞争和监管自律。 如上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支持的,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互联网金融在中小微个体领域可以有所作为,要从人才、创新、信用、配套体系、法制等因素着手,营造适宜产业发展的环境,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明确经营“底线”、监管“红线”,支持行业自律,加强防控行业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法律关系 对各项具体经营模式中法律责任归责的基础和原则,目前尚缺乏直接对应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阶段,是散见于各个部门法律法规当中。 1、民、商事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 3、刑事法律关系 (一)、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合伙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等等。 下面就上述部分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作一分析: 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A、 P2P网贷:借款人向贷款人借入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现行法律,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将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1)、企业间以及企业与公民间 《合同法》第12章(第196条至211条)对借贷合同作出规定,但因借贷关系属金融行为,涉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合同法为做列明式说明哪些借贷关系为无效。 认定借贷关系有效与否,应当以其他金融法规、最高院司法解释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为评判标准,比如说《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法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法关于如何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相关条款之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则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借款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营贷款业务为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 (2)、公民之间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这也就是说,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的,则借款合同尚不生效,对各方无法律拘束力。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无论公民之间、还是公民与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如果他们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则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在“创新模式”下,原贷款人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含本息和担保)拆分成份额后向不同的受让人转让,根据《合同法》地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创新模式下的p2p网贷也是有效的,但是根据《合同法》地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义务) 2、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P2P网贷中,P2P公司(网络平台)向借款人和贷款人(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提供信息交换、撮合交易和提供订立合同、实现交易的平台媒介等服务,及中间人角色。按照《合同法》地424条规定,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目前,并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类居间服务归属于“特许经营范围”或者要求合同需要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此类居间合同关系是有效的。 如实报告信息(需求信息、投资信息),不隐瞒与订立合同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更不能提供虚假的供需信息。 不作高利息、无风险的宣传。 做好审核、尽职调查工作,对双方身份信息,资产(抵押物)状况要详细了解,客观、准确地向双方提供信息。 避免出现诸如劝诱投资、暗示投资无风险的表述。 平台对外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严格保持自己中间人角色,仅仅是提供居间服务。 3、担保合同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关系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无效。 有些平台为了提高成交量,由第三方出具保函或者引入第三方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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