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救命稻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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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机构、组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普通 2年 特别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 20年 【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止 (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生效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个婆婆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婆婆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本级复议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注意1】不得收费 【注意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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