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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以司法解释为中心;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公司法司法解释:
解释一:2006年,2014年修正;法律适用及股东直接诉讼
解释二:2008年,2014年修正;公司解散与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
解释三:2010年,2014年修正;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裁判规则
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
1.明确了确认之诉,扩大了决议效力诉讼的原告范围
《解释四》第1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2.限定了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且在诉讼期间持续具有股东身份
《解释四》第2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未解决的问题:决议撤销期间的起算点
; 《解释》第8条:(事后同意决议)
股东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一)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
(二)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
(三)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3.增加了决议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决议两种情形
《解释四》第4条:决议不存在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第5条:(未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
(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4.明确了决议无效的具体事由
《解释》第6条:决议无效事由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第二项争议比较大
;5.规定了决议撤销事由
《解释四》第7条:决议撤销事由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本条第1款解释范围过于扩大,甚至违反国际趋势;6.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
《解释四》第10条:行为保全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本条规定是司法解释的一大创新。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二、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
1.行使知情权的主体资格
《解释四》第13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起诉公司请求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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