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票据自查与风险防范(内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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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应该取得何种票据?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 * 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一笔收入是不是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该笔收入是否构成了营业税的范围,否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有效凭证。基于此规定,一笔收入如果是营业收入就要 * 缴纳营业税,但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2.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入账依据 (1)企业必须与获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农户或相关的企业签定补偿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补偿规定,明确 * 载明补偿标准。 (2)如果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的获得者是个人必须要收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补偿的个人必须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3)获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者必须支付人提供收据。 (4)如果涉及到政府拆迁的,则需要收集当地政府的政府拆迁公告或文件。 * (四)房地产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税前扣除的票据要求、支付方式等应注意的事项? 1.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2.其他文件规定: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点:“除保险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 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二条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 (五)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款可计入计税成本吗? 1.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2.票据取得实际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前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在该终止日之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可以计入计税成本,并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纳税人俱乐部 400-650-9936 3、预提成本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三十二条规定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 * 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注:预提成本只针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一概不予确认。 * 五、企业融资利息的票据要求和风险防范? (一)个人贷款给企业使用,支付利息的票据要求?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 2、票据要求:地税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 (二)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个人借款,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支付个人利息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应取得发票,不需要贴花,视情况代扣个税。 (三)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是 否一定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不一定。 * (四)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模式下支付利息应取得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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