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三)》的课后作业讲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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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三)》的课后作业讲评 2012-8-10 11:23阅读(1444)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赞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转载(24)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分享(4)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评论(12)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复制地址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举报 HYPERLINK javascript:void(0) 更多 HYPERLINK javascript:; 上一篇?| HYPERLINK javascript:; \o 下一篇: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三) 下一篇:经济学讲义-科斯... 《经济学讲义-科斯定理(之三)》之后布置了一道作业题,题目如下: ? 本篇关于一块土地是用于种麦还是用于做停车场的例子,乍一看是虚构,其实是对现实中将农业用地改作其它用途(如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的情况的映照,还可进一步引申到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的现实问题上。请根据本讲所学习的知识,解释现实中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或逼迁的现象。 我在帖子后面附了张五常教授在2004年写的一篇《旧市重建与逼迁》的一部分供读者参考,但看来很多读者没有注意到,这里再贴一次: 这就带来我要说的话题。在有租管的情况下,或房屋卖散了,或像今天国内,旧区的住客有居留权,要重建,逼迁是需要的。应该补偿,但不管怎样补偿,逼迁总要用上:恐吓是一种办法,威逼、骚扰、出动黑社会等也是办法,都是逼迁。以法庭裁决补偿是最文明的办法,但也往往要出动警察,也是逼迁。 ? 今天国内的大城市,有很多残破不堪的旧区,位于市中心地带,是要重建的。仁慈的温总理反对逼迁,同情贫民的青年更反对逼迁。但逼迁是需要的,问题是怎样逼法而已。关键是穷人与富人有一点绝对相同:钱越拿得多越妙。有些人毫不讲理,知道自己拚死不迁,整区也不能重建,补偿的钱更多也要求多一点。一区之内有十个八个这样的人不算多,不逼迁就无法重建。所以西方发明了eminent domain这项征用法律,由法庭裁决补偿之价然后逼迁。 ? 补偿多少从何而定,不是浅学问。香港战前建造的楼宇,法庭是同情业主的,相对市值补偿很少。档案支持如下的看法。一幢物业如果空置,市值达一亿,但数十年来业主每月收到的总值只得五万,每年的回报率只有物业市价的零点零零六二,确实可怜,要重建,放业主一马吧。 ? 虽然原则一样,国内的情况很有点不同。旧区的楼宇,谁是业主往往不明确,而重建一般是由政府当局收回空置楼宇然后发展的。我不大清楚今天国内的旧区的产权界定,但迁出补偿应该比香港法庭裁决战前楼宇的迁出补偿为高。如果住客不是业主,但有明确的居留权,补偿迁出之价应该近于该住客所占用地面积(不是土地面积)的市值,打个合理的折旧。但如果旧楼宇有业主——解放前的业主——而政府尊重旧业权的话,衡量迁出补偿就较为困难。然而,只要有足够的资料(我没有),裁定补偿的衡量准则不会太困难。 ? 有了衡量补偿的准则,处理最好由法庭裁决。国内今天还没有采用法庭。另一方面,国内的法庭会否公正严明,还是一个问号。 ? 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补偿的多少会影响重建之行或不行,所以判断应否重建不容易。这方面,中国的情况是容易判断的。除了因为文化传统而要保护的建筑物,所有在开放改革前的建筑物都应该重建。不会拆错这些旧楼宇,问题是补偿多少给住客迁出而已。 世界各国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重建旧区时,都是由发展商补偿给业主或住户,这说明权利是明确地界定给了业主或住户,满足科斯定理第三个版本的前提条件。但逼迁(即暴力拆迁。一部分读者将二者视为不同的选择是错的,不使用暴力何来“逼”可言?)往往出现,说明交易费用不但不可能是有问题的科斯定理所假设为零,而且还是非常高,导致要用非市场的方式来降低有关的交易费用。 改变土地用途或重建旧区的交易费用是什么?显然是开发商与业主或住户谈判补偿迁出之价。根据上述张五常教授的文章的分析,合理的补偿价是“近于该住客所占用地面积(不是土地面积)的市值,打个合理的折旧。”要使用市值而不是原值,当然是因为历史成本不是成本的缘故。而目前我国的补偿价,大部分能达到这个要求,甚至都没打什么折旧,可以说是相当合理的。然而,钉子户与暴力拆迁还是层出不穷,为什么呢?那就是教授的文章里说的“关键是穷人与富人有一点绝对相同:钱越拿得多越妙。有些人毫不讲理,知道自己拚死不迁,整区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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