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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1.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是煤矿取得采矿权的法定凭证。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必须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3.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4.营业执照 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能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1.矿长资格证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2.矿长安全资格证 对煤矿矿长任职的安全资格条件单独作出规定,对矿长安全资格实行行政许可。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谢 谢 ! 煤矿法律法规 一 、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 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 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炭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条例》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立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 1993年05月01日正式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 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8章5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三同时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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