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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教案(洪敏珏).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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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3:学生有哪些权利?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受教育选择权 (2)入学权 (3)接受学校教育权 《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学生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权利平等 (2)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4)为残疾学生提供帮助和便利 (5)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6)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2.学生享有基本的人身权利。 (1)人格尊严 (4)人身自由权 (2)生命健康权 (3)表达自由权 (5)隐私权 a.通信隐私 b.日记隐私 c.个人缺陷隐私 3.学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略) 第三节 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特点? 1.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 2.事故发生率高 3.事故处理难度大 4.中小学教育经费本来已普遍比较困难,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难以承受高额赔偿 5.对教育带来长期负面影响,许多学校因此不敢组织活动,甚至连基本的教学活动都受影响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以第12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 《处理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 1.地理范围 2.时间范围 《处理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 (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不包括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不包括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种类? 事故总体分二大类: 1.意外事故。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的意外 (3)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2.过错造成的事故。 如何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没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 * 教育法学讲座 洪敏珏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的性质 问题1-1:学校的纪律、规章制度是法吗? 1. 法的含义: (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 教育法的特征: (1)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 (2) 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3) 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4) 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第二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问题1-2:教育法由哪些法律法规组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委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规章等。 问题1-3: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之间是什么关系? (1)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教育法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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