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docVIP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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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1808室。 法定代表人:郭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蓉,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保延宁,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 59 号西塔。 法定代表人:简志行,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干、唐汉华,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天法行初字第 26 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91条、92条第2款,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和(2010)天法行初字第 26 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退回已交税款及滞纳金、堤围防护费及滞纳金。。 3、判决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因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堤围防护费及滞纳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4、判决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申请事实和理由 2004 年 11 月 30 日,申请人与广州穗和拍卖行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 555 号房产。2004 年 12 月 2 日,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并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竞投者须缴交拍卖保证金港币 6800 万元。2004 年 12 月 19 日,盛丰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此次拍卖,以底价 1.3 亿港元(折人民币为1.38255 亿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 59907.0921 ㎡。申请人在拍卖后依照 1.38255 亿元的成交数额向税务部门缴付了营业税 6912750 元及堤围防护费 124429.5 元。2006 年,被申请人在检查申请人 2004 年至 2005 年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时,发现申请人的上述应税行为后展开调查。被申请人经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申请人委托拍卖房产周边的房产的交易价格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认为申请人以成交单价格仅为 2300 元∕㎡,总价 1.3 亿港元出售上述房产,该价格不及市场价的一半,严重偏低。2009 年 8 月 11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核定申请人委托拍卖的上述房产实际交易价格应为 311678775 元,申请人应当按照 311678775 元的标准补缴营业税及堤围防护费。扣除申请人已缴纳的营业税 6912750 元,应补缴8671188.75 元;扣除已缴纳的堤围防护费 124429.50 元,应补缴156081.40 元。同时说明被申请人将按规定向申请人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检查核对意见书后函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拍卖中不存在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按照核定价格要求申请人补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缺乏理据。2009 年 9 月 14 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地税稽一处(2009)66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申请人于 2004 年 1 月至 12 月未按照税法规定足额申报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决定:一、核定申请人在 2004 年 12 月取得的拍卖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5 元,已申报缴纳 6912750 元,少申报缴纳8671188.75 元;决定追缴其未缴纳的营业税 8671188.75 元,并加收滞纳金 2805129.56 元;二、核定申请人在 2004 年 12月取得的计费收入应缴纳堤围防护费 280510.90 元,已申报缴纳124429.50 元,少申报缴纳 156081.40 元,决定追缴少申报的156081.40 元,并加收滞纳金 48619.36 元。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经复议后于 2010 年 2 月 8 日作出穗地税行复字(2009)8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支持。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稽查局不是作出核定补税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 本案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晰,稽查局认定德发公司委托拍卖房产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拍卖房产的价值进行核定,并要求德发公司补缴营业税税款及滞纳金。事实上稽查局不是作出核定补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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