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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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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部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四)企业检验中所用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五)试验允许误差应符合《试验允许误差表》规定。(增加水氯离子 )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产品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由于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检验结果滞后,企业必须建立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合格确认制度,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合格确认制度由化验室负责制定,内容如下: (新增确认要求)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增确认要求) (四)当出磨水泥质量出现波动或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5.0%(强度等级32.5)、Cv4.0%(强度等级42.5)、Cv3.5%(强度等级52.5及以上)时,应按出厂水泥进行确认。   (五)出厂水泥的合格确认制度应定期根据生产条件、原料变化等及时修正。   (六)水泥熟料的出厂合格确认制度参照出厂水泥制定。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和《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化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一 化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一 化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一 化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一 化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一 化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一 化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对比验证检验的具体规定: (二)对比要求 3、所送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应通过0.9mm方孔筛,去除杂质并混合均匀,分成送检样、自检样、封存样。送检样品应在取样后3天内寄(送)出。 4、样品量应满足检验需要,送样单按水泥质检机构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样品包装应适宜,以防受潮破损。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附件二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水泥企业化验室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环境条件 (一)企业必须建立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需求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药品试剂库等检验试验基础设施。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第二条 环境条件 (二)化验室的面积、采光、通风、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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