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及保护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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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GH/r 1014—2006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ing and protecting datarcl~ves of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2006—1O—O1实施 国家测绘局发布 前言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具有生产成本高、技术含量高、数据量大的特点,是国民经济建设所必需的基础数据,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和广泛的应用需求。本标准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需要,结合数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对数据档案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技术要求 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主要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收集、积累、归档、移交、介质、拷贝、保管、维护、使用、运输与销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文档材料管理的技术要求,遵循国家、行业或部门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提出,由国家测绘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培、王小平。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收集、积累、归档、移交、介质、拷贝、保管、维护、使用、运输与销毁等诸方面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和形成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r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 50174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 DA/]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和保护规范 DAAr 1—200o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DA/T 1—2000中定义的基本术语和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基础测绘fundament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活动。 3.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data of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基础测绘(见3.1)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关于地球表面自然地理形态和社会经济概况的基础信息数据,包括大地测量数据、摄影测量与卫星遥感数据、数字地图数据(如数字线划图、数字栅格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土地覆盖数据、专题地图数据等)、地名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专题数据库等,以及上述数据的元数据。 3.3 数据成果data products 按照国家标准或测绘行业标准生产、集成和处理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见3.2)。 3.4 最终数据成果final data products 基础测绘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已通过验收、并不为其他相关基础测绘生产活动所修改的数据成果(见3.3)。 3.5 阶段性数据成果interim data products 基础测绘生产活动中的重要技术工序或子项目形成的、经过成果验收的、并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利用价值的数据成果(见3.3)。 3.6 数据档案data archives 具有利用和参考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数据成果(见3.3)和重要原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见3.2)。 4 总则 4.1 按照国家或测绘行业统一测绘基准和技术规范测绘的基础测绘最终数据成果、重要的原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各种公开出版的数字地图等属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收集、积累、归档的范围。 4.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采用国家标准格式或通用格式。非通用格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归档时。应同时归档操作软件。 4.3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形成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归档材料的积累和整理工作,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项目负责人总负责。数据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数据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和维护等工作,并对归档材料从形成到归档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4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形成单位一般应采用数据档案管理单位指定的载体介质,在指定的操作系统和软件环境下用指定的方式拷贝数据并归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形成单位不具备条件时,数据档案管理单位应提供技术或设备支持。 4.5 归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形成单位应依据有关规范或规定组织好归档材料。数据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收集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数据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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