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案例 (三) 案例材料1:工商所罚款是否合理? 王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王某所出售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王某出售蛋糕共获利68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王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68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王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4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王某2500元的罚款。 思考与讨论: 工商所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合理和合法这一基本原则? 案例解析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王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王某处以2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得不恰当,对王某进行2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案例材料2:双方均无过错,损失谁来承担?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2003年5月16日下午,山东青岛市某小学举办“校长杯”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六年级学生王某带球上篮时,被跳起拦球的温某撞倒,右胫骨损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于九级伤残。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970.37元。王某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60600元。 思考与讨论 本案对王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 公平责任原则: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出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选用公平原则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对王某的损害,各方都没有过错,学校也属于当事人,所以对王某的损害,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学校、王某和温某分担责任。 案例材料3:发送短信骚扰他人是否应该受到处罚? 李刚平时吊儿郎当,在工作中经常消极怠工,对于他来说,无故旷工是常事。前不久,李刚因为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鉴于李刚多次严重违反单位相关纪律又屡教不改,公司领导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李刚给予辞退处理。 事后,李刚一直认为自己被辞退是因同事张丽在领导面前打小报告所致,所以对张丽耿耿于怀。为报复,他频繁地给张丽发送不堪人目和侮辱人格的短信息,张丽为此一直不得安宁。 思考与讨论 发送短信骚扰他人应该根据什么法律进行什么处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材料4:对联能代写吗? 200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00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200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 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思考与讨论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为什么?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为什么? 案例分析 1、赵某不能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