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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必须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并实行信贷授权管理。对于超过授信或授权的进口信用证业务,经办行需按超授信或超授权审批流程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七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按照《XX银行市场调节价金融服务价格标准》向开证申请人收取进口信用证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开证前的审核
第八条 开证申请人向我行提出开证申请,需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
(二)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
(三)有关进口批件(复印件)(如需);
(四)代理协议(复印件)(如需);
(五)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经办行受理客户开证申请后,客户部门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开证申请人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境内注册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
(二)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开证申请人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是否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如信用证中有溢短装条款有可能增加信用证金额的,应按开证金额的上限收取保证金或落实其他付款保证。如客户缴纳的保证金非信用证开证币种,应提醒客户采取必要的汇率风险防范措施。
(三)贸易背景。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进口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在途时间及生产周期与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否匹配,进口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出入。
(四)开证权限。根据上级行的授权,审核单笔开证金额和付款期限是否在本级行的权限之内。如超过权限,需按程序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十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重点审核客户提交的以下单据和材料:
(一)开证申请人应列入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否则应提交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
(二)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合同上货物同《开证申请书》上的货物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批文等(如需);
(四)《开证申请书》。
1、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经申请人有效签章;《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清楚、完整、合理,条款之间衔接、互不矛盾。如更改《开证申请书》内容,应要求开证申请人签章确认。《开证申请书》上的金额不得涂改。
2、内容审核。审核《开证申请书》上的主要条款,如相关条款增加我行风险或容易引起混淆误解的,应提请客户部门洽开证申请人修改。如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修改,应明确对此引起的风险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并应提醒客户部门根据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落实该笔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审核要求和标准见本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 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将《进口开证呈批表》、《开证申请书》、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一并提交给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具体的开证手续。如为减免保证金开证,经办行客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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