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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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行政赔偿诉讼的涵义有以下几点: (1)行政赔偿诉讼的主体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诉讼参与人。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只能是受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侵权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行政赔偿争议。 (3)行政赔偿诉讼的客体主要是行政赔偿争议本身。 由于在前置程序中已经解决了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因而行政赔偿诉讼的客体主要是行政赔偿争议本身。特殊情况也可以是确认致害行为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如对行政事实行为致害,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时,法院就需要对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4)行政赔偿争议的解决依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2、种类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 (2)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向法院提起。包括一并提起和单独提起。 (3)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未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或者对非具体行为确认违法,或者拒不确认对非具体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诉讼包括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和单独提起的赔偿诉讼。 (二)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 1、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的含义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2、适用范围; (1)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加重了对相对人处罚的,或者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的。 3、一并提起赔偿诉讼的条件 既然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因此应符合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侵权案,也包括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以行政复议为前提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 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是三个月。凡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教材第135页关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不正确的,那是关于致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情况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间。 (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含义:指请求人单独就行政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涉及对行政行为的确认问题。 2、适用范围: (1)致害行为被赔偿义务机关或最终裁决机关确认为违法,但在法定期间内未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 (2)致害行为被复议机关或确认为违法,但对复议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的; (3)赔偿义务机关对非具体行政行为拒不确认违法的。 3、提起条件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加害形式为非具体行政的,不须此条件。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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