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挂牌审计.pptVIP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挂牌审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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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三板主要法规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 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技术系统和设施,受证监会监管。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5. 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等。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 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系统(卫星数据通讯网络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有交易系统、清算交割系统和证券商业务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二、新三板主要法规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1.信息披露平台: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www.neeq.cc)公布。 2.股东股权转让限制: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股票转让:(1)方式:协议方式、做市方式(2个以上做市商发布买卖双向报价,与投资者成交,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竞价方式或其他方式;(2)开户与委托: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当开立证券账户(深交所)和资金账户,并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3)申报数量:1000股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申报当日有效;(4)转让信息: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4.挂牌公司:(1)股票发行:路演、询价等方式选定投资者;(2)股票转让风险警示: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等;(3)终止股票挂牌:之一:IPO、交易所上市交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未在规定期限内(2个月展期)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3个月展期);清算并注销公司。 5.主办券商-证券公司:(1)推荐业务:挂牌、督导、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2)经纪业务:代办开户、买卖;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3)做市业务;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6.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1)通报批评;(2)公开谴责。 二、新三板主要法规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参与公开转让的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 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有:(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 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金融产品 包括: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3.自然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1)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不含信用证券账户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13年12月30日前为300万元);(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二)参与定向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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