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论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pptVIP

电子商务概论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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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8.1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8.1.1 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8.1.2 买方的义务 1)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 8.1.3 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8.1.4 网络交易客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 8.2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广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域名、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8.2.1 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 1)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传输权及精神权利。 2)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以下9类: (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复制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 (2)图文框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 (3)通过互联网的复制与传输,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传或下载非法使用。 (4)在图像链接中侵害图像著作权人复制权。 (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 (6)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7)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企图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 (8)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措施行为。 (9)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类型: (1)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 (2)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的行为。 (3)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站点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经营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地实施了导致前者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3)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1)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信息,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不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30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人提出的确有证据的警告,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拒绝提供侵权人的通讯资料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商提出警告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等,不能出示上述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提出警告。 (5)网络服务商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等措施的,不应为此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网络用户因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由提出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责任。 6)案例分析——北京法院审判的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世纪互联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罄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通过世纪互联通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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