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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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第三节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二)是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三)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1.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卫生服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法律关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服务法律体系 ②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利用接受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律关系。 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间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①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公共行政关系。 ②内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行政的人事关系。 ③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构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主题具有特殊性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从事卫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纵向法律关系——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横向法律关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主体——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 a.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b.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c.主体的种类: 卫生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然人 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行为——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 人身——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智力成果——精神财富:医学著作、发明 ③内容——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如患者就诊产生医患关系。 (二)变更 如发生医疗事故可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消灭 如义务履行(医师把病人治愈,双方的医患法律关系消灭 ),或主体不存在了。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特点 1.卫生法律责任是违法卫生法律规范的后果;(涉及民事责任时,不一定必然是由于违法卫生法引起的。) 2.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3.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4.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究。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卫生行政责任 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法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这里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等。 (二)民事责任 是指医疗机关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关违法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刑事责任 是指违法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节 卫生法律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救济途径 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原则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主体必须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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