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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论文论“服务与货物之争》-毕业学术论文(设计).docVIP

《服务贸易论文论“服务与货物之争》-毕业学术论文(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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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服务贸易论文-论“服务与货物之争” 摘 要:对DS363案“服务与货物之争”中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贸易权承诺问题、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性质问题以及服务贸易规则与货物贸易规则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见解;从“服务与货物之争”本身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再思考;最后,基于在先的分析与思考,探讨了我国应该从DS363案的“服务与货物之争”中获得的启示。   关键词:贸易权承诺;服务;规则冲突     在WTO“中美影响某些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的措施案”(DS363案)中,围绕供影院放映的电影中美双方“制造”了多个争点,其中,最主要的争点是就中国的贸易权承诺提出的“服务与货物之争”。在本案中,美国认为,中国现行的措施只允许中国政府批准的企业(实际上是国有独资企业)进口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因此违反了上述中国的贸易权承诺。这一指控直接指向了《电影管理条例》、《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这两个行政法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中国电影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由国务院规定的行政主管单位进行指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稍有不同,它规定电影的进口经营须由广电总局批准。从这两个法规本身而言,前一个规定对贸易权的给予采取指定制,而后一个则采取审批制,均与中国的贸易权承诺存在冲突。因此,中国没有直接对相关措施是否符合贸易权承诺做出回应,而是辩称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并非货物,而是服务;而上述与贸易权有关的承诺仅适用于服务贸易,因此,中国主张其上述措施不应受到与贸易权有关的承诺的规制。我们不难看出,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放弃了针对措施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辩护的努力,而将争议焦点放在了贸易权承诺适用的前提上。因而形成了有关电影性质的“服务与货物之争”。   在“服务与货物之争”中,中国主张,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商业价值在于能够从为利用它进行的服务中获得利益,而不在于货物本身销售带来的收益。因而,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应当被看作是服务而不是货物,并且是一种许可服务。与此同时,中国认为其在GATS中做出了有关“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承诺,这一承诺表明中国影响电影进口的措施不适用WTO有关货物进口的法规。而美国则坚持供影院放映的电影是一种包含内容及其物质载体的货物,应当适用中国的贸易权承诺;并且,中国在GATS中有关电影的承诺并不能排除其在货物贸易规则下的义务。不难看出,中美两国的争论涉及以下3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的贸易权承诺问题;在国际贸易中,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性质问题;中国在GATS中做出的有关电影的承诺与GATT中有关电影片的规定两者的关系问题。   1 货物与服务之争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1.1 中国的贸易权承诺   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两个入世法律文件中,中国就放开贸易权这一问题做出了承诺。这一承诺的实质是在从事货物进出口方面给予外国企业以国民待遇。为了履行这一承诺,我国在2004年修改了《对外贸易法》,取消了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9条关于对外贸经营者经营条件的限制。新法的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标志着外贸经营资格的授予由许可制转为登记制。但是,我国在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外贸经营权,如涉及电影的《电影管理条例》、《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以及涉及所有货物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而正是由于这些法规对外国投资者贸易权的限制导致了本案的“服务与货物之争”。   1.2 国际贸易中供影院放映电影的性质   GATS并没有对“服务”一词做出明确的定义。其第1条所称的:“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实际上规定的是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而没有给出“服务”的明确定义。有学者认为,“服务”本身是一个内涵与外延不断发展和丰富的经济学概念,对其进行十分精确的定义本身就是不现实的。并且,人们对于“服务”存在一个基本的共识,“服务”定义的缺位尚未影响到GATS协定和各成员的具体承诺的实施。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在本案中,中美双方之所以会就电影性质问题产生争议,正是由于缺乏有关“服务”的权威定义——更准确的说——缺乏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于“服务”的基本共识显然并不能促成这一法律争端的解决。因此,形成一个对于“服务”的权威解释是十分必要的,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本可以通过其判决形成的“事实上的判例法”来达到这一目的,但是它们在先前的案例以及本案中并未这样做。   我国法学界关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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