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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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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pdf

长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长大发〔2017〕3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 学习、勇于实践、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对原《长沙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 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 则,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承担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 组织协调工作。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 推荐、初评、汇总和颁奖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 奖学金。 (一)荣誉称号包括: 1 校级荣誉称号: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选的优秀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由团委组织评选的优秀团 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总支标兵、五四红旗团总支、 优秀团支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集体、优秀青年志愿者、 优秀社团、优秀社团会长;由组织部组织评选的优秀学生党 员;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评选的优秀毕业生及其他按照 学校有关规定评选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由团委负责推荐的优秀团员;由组 织部负责推荐的省级优秀大学生党员;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负责推荐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及其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评选 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二)奖学金包括: 国家专项奖学金、校设奖学金、校设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等方面的奖励参照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设立该类奖 励。 第七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学生奖励项目。奖 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学校有权根据工 作需要对社会赞助奖励的奖励名额、奖金额度等进行适当调 整。 第三章 评奖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获奖资格审查: 2 (一)参与评优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为在校二年 级以上的学生(含二年级,但不含当年专升本学生)。另有规 定的按当年评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和校设奖学金这三类奖学金中的一项。 (三)参与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评选的学生由学校在已获 校级同类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荐产生。 (四)凡班集体成员中出现因重大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 以上处分或班级寝室在学校组织的检查评比中被列为“不合 格寝室”的,则取消班集体评优资格。 (五)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取消评优和申请奖 学金资格: 1.本学年内有旷课行为; 2.本学年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五 分之一以上;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 4.本学年内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合格; 5.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 第九条 奖励工作的实施: (一)各类奖励每学年申请、评选一次。 (二)在各相关组织单位发布评选通知后,学生个人或 集体提出申请;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本 3 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 结果报相关组织单位;相关组织单位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 审核,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确定当年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励 等级。 (三)对于在某一方面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或 集体,校长有权直接提名予以奖励。 (四)所有奖励以学校正式行文为准。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校酌情采用以下 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或证书; (二)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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