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实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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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一、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是否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05年1月10日与北京某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上班,担任保洁员一职。服务中心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2005年1月10日至2006年12月每月工资6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每月工资700元,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5月14日每月工资800元。周某周六、日由服务中心派到业主家从事钟点工工作,报酬双方各一半,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2007年12月26日,该服务中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5月14日,服务中心将赵某辞退。赵某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以服务中心在2007年12月26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未受理。 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5月14日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计12480元,2005年1月10日至2009年5月14日被解除劳动关系4个月经济补偿金计3200元,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800元,2005年1月10日至2009年5月14日期间周六、日加班192天200%的加班工资计14124.1元及4年未休年假20天应支付300%工资2206.8元,2005年1月10日至2009年5月14日未上社会保险的赔偿金计15360元。 审理结果: 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关系终止。即便员工所述为事实,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的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间为1年,申请赔偿已超过仲裁时效期,亦不予支持。 问题考虑: 1、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两者的关系? 2、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服务中心与赵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赵某在周末工作是否为加班? 4、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 知识点: 1、未签订合同所要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问题大体有两种方式:第一,是逐月计算时效;第二,是整体计算时效。 2、经济补偿金 2010年新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3日 2008年11月7日,甲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刘某,于2008年12月6日终止信息收集服务的合作。2009年11月,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5月13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刘某的申诉请求不予处理。刘某以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40930元。甲 在此期间,刘某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上述协议履行期间,刘某在家完成收集信息的工作。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信息收集协议》,约定甲公司委托刘某收集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信息,并支付服务费用。在上述协议履行期间,刘某在家自行完成信息收集工作,并通过电子文档形式向甲公司交付工作成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双方在劳动法上存在的身份隶属关系,因此,对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考虑: 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知识点: 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一下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如何通过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梁某于2009年2月2日被招聘到北京市海淀区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经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由其负责主持单位办公室日常行政工作,月均工资为2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4月,受法定代表人的指派,梁某出差定做一批设备,后由于该设备因技术原因无法投入使用,为此,该法定代表人以工作不力为由在口头通知梁某结束双方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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