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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核准“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对象 法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2条(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25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40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4、《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06〕15号, 2006年5月30日印发)第5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5、《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 申请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条件 符合《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的要求,具体包括分级条款、通用条款两部分。分级条款是指一、二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分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服务许可和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资质,可分别申请或全部申请。 通用条款: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企业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企业制定了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企业生活清扫、运输能力应与参与投标的道路保洁面积或垃圾运输量相适应。 (2)企业人员要求 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所有正式人员应达到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经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就业。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车辆要求 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以及道路除冰、雪设备。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及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备;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5辆, 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5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20辆,总载重量≥200吨。 (2)二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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